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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亳州市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亳州市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实施细则

民务〔2020〕1号


一、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创新解决困境儿童问题的迫切需要,是优化儿童福利资源配置的必然要求,旨在从整体上发挥各层级儿童福利机构优势,提升我市孤弃儿童服务管理水平,更好地履行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的使命任务。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专业优势,在全市范围内重点打造一批“养、治、教、康、安”和社会工作服务融合发展的区域儿童福利机构,探索推进“智慧+”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升服务质量。拓展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到2021年,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布局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服务更加专业,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

1.打造区域机构。依托我市现有儿童福利机构,统筹打造4个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利辛县儿童福利院、涡阳县儿童福利院、蒙城县儿童福利院、谯城区儿童福利院,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责任的孤弃儿童集中养育、治疗、特教、康复、安置等工作,并作为本区域的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承担民政部门委托的儿童福利相关工作。2020年5月底前,我市各儿童福利机构完成向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转型的任务,加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牌子。

2.转型现有机构。亳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2020年5月底前,应将院内的孤弃儿童移送至谯城区儿童福利院,按照《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等18部门关于印发<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4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规定,向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转型,受市级民政部门委托承担全市的儿童福利相关工作,指导各县区儿童福利相关工作。移交孤弃儿童后的亳州市儿童福利院原机构阵地不动、编制不减、人员不少,房屋设施所有权不变,使用权由市民政局统筹安排,并要保留男童、女童床位数分别不少于15张,在充分保障遇困儿童或无人监护儿童临时照料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社会福利院服务工作。对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内符合代养条件的流浪儿童,要及时向主管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提出意见,并办理代养手续。

(二)增强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功能

3.提高养育能力。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应做好机构内集中养育,积极推进类家庭式养育模式,为将来融入社会,回归家庭奠定基础;结合儿童个体需要,营养配餐,均衡膳食,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4.加强医疗保障。鼓励区域儿童福利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设置医务室或门诊部;定期为孤弃儿童提供健康体检、免疫接种,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精神心理疾病预防、疏导、治疗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积极为本地区孤弃儿童申请“明天计划”等公益性资助项目,并积极探索推进“互联网+”的医疗模式。

5.提升教育水平。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应积极联系当地学校,对符合就读条件的孤弃儿童安排到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近入学;推进机构内适龄孤弃儿童全部纳入学籍管理;机构内应根据需要设立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可以增设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并结合送教上门等形式,做到“学有所教”。

6.优化康复服务。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当地残联应加强合作,在机构内设置残疾儿童康复室,为有需求的孤弃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并支持为社会散居孤儿及社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机构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引进医疗康复服务;符合条件的机构应积极申请纳入当地残联定点康复机构。

7.推进安置工作。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对于经评估适合回归家庭生活的孤弃儿童,要坚持“应送早送、应送尽送、先国内后国外”的原则,尽快安排送养工作;应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9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对成年后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

8.加强社工介入。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社会工作岗位;建立和完善儿童“入院登记、需求评估、安置计划制订、服务计划落实、跟进服务和结案服务”的个案工作流程,充分发挥社工在儿童安置、儿童保护和专业督导等方面的作用;支持社工在机构内开展心理抚慰、人际调适、亲职教育等专业服务;对机构工作人员开展社会工作方法的培训,切实提升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

9.开展技能培训。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应对机构内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少年儿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就业指导;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可送机构外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习;支持通过“机构+企业”模式引入企业到机构内,实现机构内就业。

(三)发挥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作用

10.强化定期走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应受民政部门委托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监护缺失或受侵害的儿童养育状况进行不定期访问巡查,动态记录、了解和跟踪儿童的成长状况。应对本地村(居)儿童主任走访各类儿童的频率、方式和记录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并定期进行指导、核查和监督。

11.支持社会参与。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应为民政部门提供合理规划,打造平台,积极主动引入专业社工、社会组织,支持和规范其围绕孤弃儿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关爱等需求,在机构或社区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实施项目。

12.开展能力评估。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应配备社会工作者,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建立多部门安置服务评估体系,区域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应由本机构的社工部门牵头,实行跨专业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社会工作者、医师、特教老师、康复治疗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协调整合各专业部门进行安置需求评估、家庭评估、寄养跟进评估等。

(四)抓好转型发展重点环节

13.接收孤弃儿童。对新发现的孤弃儿童,在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捡拾孤弃儿童报案证明(捡拾证明)后,交捡拾地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接收”的原则,待孤弃儿童治愈或病情稳定后,由当地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及时送往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养育。

14.夯实机构建设。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应按照《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79-2016)《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皖民务字〔2017〕169号)(以下简称《规程》)《行动方案》要求,规范机构建设。

15.强化人才配备。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应按照《规程》足额配备工作人员,匹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其中区域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其工作人员总数的70%,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其工作人员总数的40%。从事医疗卫生、康复保健、特殊教育、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国家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其他人员应当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儿童福利机构应组织孤残儿童护理员参加业务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作为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加强人、财、物配置,将各项福利保障措施和保护政策切实落实到每个孤弃儿童。省民政厅将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列入民政工作考核重点内容,加强指导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

(二)加强部门联动。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部门应当抓好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并为迁移的儿童办理学籍转接手续;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儿童福利机构中有关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纳入教育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公安部门依法及时为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办理户籍登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等相关经费管理工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保障。各级市、县财政要统筹做好省以上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有效衔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规范使用和绩效发挥。卫生健康委要引导专业医疗机构与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医院或医疗卫生室,并将机构中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对孤弃儿童护理员、康复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认定和培训工作,并落实相关政策待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公益性岗位。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等相关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孤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按规定落实资助参保政策。共青团组织应当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开展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残联组织要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康复和教育服务,为儿童福利机构申请纳入当地定点康复机构提供便利。

(三)建立奖惩机制。开展民政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和等级评定,与政府资金分配、政府购买服务等挂钩。设立先进表彰项目,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表扬和奖励,让先进单位和优秀人员的价值得到彰显;对工作不力的,要加强督促整改,评定工作优劣,增强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

(四)加强舆论宣传。积极开展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加强舆论引导,让公众了解儿童福利服务工作,让“儿童利益优先”、全社会共同关爱保护儿童的理念深入人心,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为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2.移交儿童基本情况表

      3.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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