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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娄底: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娄民发〔2023〕3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审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医保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消防救援大队,娄底经开区相关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娄底市民政局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娄底市教育局

娄底市公安局

娄底市财政局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娄底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娄底市审计局

娄底市应急管理局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娄底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娄底市医疗保障局

娄底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娄底监管分局

2023年11月20日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促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明确监管重点,强化协同监管

一是加强备案监管。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登记后,养老服务机构应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完成备案的,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经现场检查达不到备案条件的,予以停业整顿或取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民政部门要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民政部门要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隐患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住建部门负责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办理养老服务机构申报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加强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按照规定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资质审查,以及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管理,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是加强从业人员监管。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按要求配齐配足从业人员。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养老机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职业资格检查。公安、民政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教育部门要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负责实施院校内(技工院校除外)职业技能水平评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是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审计部门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加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财政、发改、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医保部门加大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的规范管理。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民政、地方金融监管、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妥善处置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娄底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是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民政部门要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的场所。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是加强应急处置监管。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养老服务机构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宣传和1次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要落实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老年人和工作人员个人防护,依法依规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暴发或流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是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省政府要求及《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民发〔2020〕36号)精神,民政、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要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达标工作,集中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全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100%达标。民政与消防救援机构要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隐患通报、情况会商、综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是加强设施建设使用监管。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要联合开展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和统一登记、统一移交管理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确定的土地用途,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住建部门要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未按约定配建或移交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是加强服务退出监管。民政部门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指导其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老年人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监管,防止财产流失或转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明确监管主体,汇聚监管合力

一是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政策规划、制度标准、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的事项、措施、依据、流程,及时、规范公开监管结果,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是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养老服务机构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是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养老服务行业组织要积极推动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在机构显要位置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及时、规范公开通用政策、业务办理、行业管理信息。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统一受理投诉,由各部门归口处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一是深化“双随机、一公开”。民政、市场监管、住建、卫生健康、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依托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完善抽查标准、实施细则、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监管数据实时交换推送至‘互联网+监管’平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政府金融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是强化信息公开。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政务信息公开,相关部门按照经营性质分别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告知、在显要位置设置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是加强联合惩戒。民政部门要依托民政部“金民工程”全国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系统,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现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限制其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单位医保联网结算,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见效

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范围。要充分发挥养老服务领导协调机制或联席会议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要设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发挥行业管理、技术指导等作用。要加强技术、设备、经费保障,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综合监管中的应用水平。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形成支持和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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