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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六盘水: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我市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留守、困境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深入贯彻民政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和省民政厅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21〕21号)要求,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重要作用和资源优势,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视察贵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促进儿童福利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坚持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构建符合六盘水市情,更加专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新时代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服务体系。

(二)总体思路。打造市级区域性儿童福利中心,区域性儿童福利中心应当收留抚养符合政策范围内规定的全市辖区范围内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各市(特区、区)儿童福利院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主要目标。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市级区域性儿童福利中心建设、优化提质、功能完善等各项工作。各市(特区、区)儿童福利院完成转型后在属地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全面承担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高质量发展态势不断巩固,区域布局更加合理,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权责关系更加明晰,功能定位更加完善,保障服务更加高效,儿童福利体系更加健全。

二、推进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

(一)全力打造市级区域性儿童福利院。我市区域性儿童福利中心要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推进未成年人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统筹打造成为设施设备齐全、养育功能完善、医疗康复专业、教育资源优良、社会工作力量充足、内部管理规范的市级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

1.建设规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理设置功能区域、养育床位,严格按要求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并相应取得消防等合格手续。

2.人员配置。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工作力量,确保人力资源配置与儿童福利机构职能相适应。未成年人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相关资质。

3.养育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养育水平。在机构内部建造家庭式居所,确定符合条件的夫妻进行家庭式养育。开展未成年人抚养综合评估,对于符合送养条件的未成年人,依法依规安排送养。

4.医疗服务。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强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设立医务室或门诊部,定期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体检,开展生长发育评估,做好日常医疗护理、疾病预防控制以及精神心理疾病预防、疏导、治疗等工作。

5.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符合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条件,对机构内病残未成年人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及时申请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救助保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其他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合作,提升机构康复人员专业水平,提升康复服务能力,提高未成年人康复质量。

6.教育服务。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将机构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未成年人信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教育机构无条件接受福利机构内养育儿童并对有特殊需求儿童送教上门,采取与特教学校合作等方式,自主办班,开展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务。

7.社工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通过内设社会工作部门、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者依法依规参与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和安置等服务。充分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开展未成年人需求评估、安置计划制定、心理辅导、亲情教育、社会融入、服务计划落实和未成年人安置评估等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推动社会工作力量与志愿服务有机结合,积极稳妥引导社会工作机构或专业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8.创新发展。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拓展服务范围,向机构外的残疾未成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残疾未成年人等群体以及其他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延伸康复等服务。创新工作手段,探索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开展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服务,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共享。

(二)推进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各市(特区、区)儿童福利院应当有效整合所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机构的人员、场所、职责等,将其转型设置为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相关工作应在2022年前完成,要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职责任务有人落实、有场所落实。

1.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建设。各市(特区、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规模不宜过大,充分利用设施,避免资源浪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理设置功能区域,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并相应取得消防等合格手续,充分保障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的需要。在人员方面,保留儿童福利机构原有人员并划转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原有人员划转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没有人员的,及时补充人员,满足工作需要。

2.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功能。各市(特区、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承担好本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法做好未成年人临时照料。协调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救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政策宣传。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及未成年人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等。指导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村(社区)儿童之家业务建设。牵头开展辖区内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和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困境未成年人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保障政策。引导和培育未成年人服务类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形式,积极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机构开展未成年人养育、教育、走访、评估、心理辅导培训和社区照顾等工作。

3.做好移交工作。各市(特区、区)儿童福利机构要做好移交准备工作,摸清内部情况,结合实际制定移交方案,加强协调对接,积极稳妥做好未成年人移交等相关工作。未成年人移交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原则上采取“户随人走”的方式,将未成年人户籍一并转移至市区域性儿童福利院,对于存在户口迁移可能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损等情形的,也可以不迁移户口。对面临中考、高考等原因无法移交市儿童福利院养育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落实好长期监护,待适合移交时再进行移交。符合收养条件的,积极办理收养。

(三)全面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

1.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特困供养等需集中养育的儿童按月及时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和足额发放生活费,确保他们基本生活有保障。

2.加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要为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儿童实施送医救治和诊疗上门服务“双通道”制度,确保“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定点医院发挥作用,确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综合保障的作用。

3.强化教育保障。教育部门要就近就便安排儿童福利机构内的未成年人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公办中小学就读,切实保障适龄未成年人都能平等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做好残疾未成年人教育安置。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按规定比例配备教职工,按照规定政策落实人均公用经费。对机构内依法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学前教育部)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被认定为教师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纳入教育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并按规定享有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

4.优化安置政策。各地应当采取措施对儿童福利机构内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未成年人进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就业指导。鼓励支持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实现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就业帮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参军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伍。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其中符合条件确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安排到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牵头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思路、规划和措施,推动纳入当地“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工作实施的具体方案,细化具体落实措施,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倒排时间表、路线图,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分工。要建立部门会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市级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落实落细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推进儿童福利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机构编制部门要统筹资源,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涉及机构编制的有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推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统筹考虑。教育部门要抓好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并为符合条件的户口迁移和户口未迁移未成年人解决就近就便入学和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未成年人落户和户口迁移手续,并按程序将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送交儿童福利机构。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合理安排儿童福利相关资金,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政策,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适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成年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实施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提升专业医疗水平,将机构中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纳入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相关部门督促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要为儿童福利机构内未成年人依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救助提供便利。兵役机关要做好符合参军条件人员的应征入伍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好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救助制度。

(三)强化配套措施。各相关部门要明晰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共同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社会舆情等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落实。相关儿童福利机构要确保无缝对接,不得出现应移送未移送、应接收未接收等问题。要做好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抚育人员的思想工作。要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思想状况,根据未成年人个性特点科学制定移交方案,做好心理辅导和情感慰藉,对于可能出现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加强心理干预。

(四)强化督促调度。市级区域性儿童福利中心和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创新转型工作要按月上报进展情况。市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实地督促指导工作,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每月调度一次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加强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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