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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太原:印发«关于支持全市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室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支持全市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工委),市直各委、局、办,各人民团体:

《关于支持全市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室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4日





关于支持全市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构建覆盖城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要求,现就支持全市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构建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信息化为手段、专业化服务为支撑,供需平衡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目标,全面推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质量,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推动我市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措施逐步健全。全面贯彻落实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制定支持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政策,形成完善的政策体系;健全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清单。

(二)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规定标准,老年人学习教育活动和康复护理场所、家庭无障碍设施和适老宜居社区等建设改造工作有序推进。运用“互联网+”手段,发展智慧养老,促进线上线下共同发展。

(三)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多元参与不断充实。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持续参与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引进或培育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助餐、生活照料、助浴助洁、康复护理、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健康养生等养老服务。

(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水平大幅提升。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方式更加丰富多样,为老年人提供的居家养家服务更加周到、便捷、体贴。支持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养老护理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五)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有机融合。积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互通合作,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毗邻而建;积极引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成为中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及其家庭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紧密协作关系。


三、主要任务

(一)支持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1. 完善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 盘活存量闲置资产。各县(市、区)要积极盘活属地存量闲置资产改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城市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离退休老年活动中心、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备养老功能的机构,经过一定程序改造成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增加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国有闲置资产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3.加快服务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为每个社区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积极探索“党建引领+养老服务”新模式,支持社区党群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共建共融。对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社区,特别是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由县(市、区)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等办法解决。加快推进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驿站、嵌入式社区养老机构、社区食堂等设施的新建和提档升级工作。充分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或嵌入式社区养老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或社区养老驿站(助餐网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文化娱乐、康复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线上线下和上门服务等形式,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到“十四五”末,每个街道至少建有2—3所具备综合功能的示范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1)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照“县区为主、市级统筹、省级奖补、分级负担、社会参与”的原则,打造社区养老幸福工程,建设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集中就餐、家庭护理、娱乐康复、居家上门、24小时托老等服务。

(2)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在社区设立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社区和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膳食供应、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3) 社区养老驿站。围绕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充分利用家一社区距离15分钟可达的地域优势,依靠社区干部和社区志愿者,打造以提供休憩、精神慰藉、代购、助行等服务为主的社区养老驿站。

(4) 嵌入式社区养老机构。充分利用社区闲置资源,以社区为依托,通过网格化布局、站点式覆盖,在社区建设以提供居家安养、短期寄养和长期托养服务为主的嵌入式连锁化微型养老机构,推进社区、居家和机构一体化发展,使老年人不离亲、不离家、不离熟悉环境的同时获得专业化、个性化、便利养老服务。  

(5) 社区食堂。通过新建、改造、整合闲置场地等方式,高标准建设社区食堂,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20平方米,面向社区所有居民提供日常用餐服务,重点解决独居、孤寡、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吃饭难问题。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乡管理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

4.开展适老化环境改造。以“居住宜老、设施为老、活动便老、服务助老”为目标,全面开展老年人家庭尤其是介护、介助老年人家庭日常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为城乡60周岁及以上、独居和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住房无障碍、安全、整洁居住环境改造,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配置或提供爬楼机、康复辅助器具等设备,供社区内介护、介助、高龄居家老年人使(借、租)用。具体业务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民政部门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指导资金使用,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予以支持;住建部门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指导同步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

5. 规范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按照“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原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公建民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政府无偿提供;民办公助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元化建设。县(市、区)政府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业务指导和运作保障工作。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建立建设补贴、等级评定补贴和运营补贴等制度,引导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最大限度实现公共服务、老年人需求与产业发展的多层次供需对接,实现社区养老服务产业的良性循环。凡为老年人提供24小时全托、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且床位在10张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均应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办理备案。开展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有养老服务场所的应当备案,不受床位限制;没有养老服务场所的不需要备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6. 加快推进“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建立集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养老服务资源信息于一体兼备管理和服务功能的网络平台,到2022年底前,实现市、区、街、居四级“12349”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和呼叫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推广老年人使用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等,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新模式,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多元、精准的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7. 推进社区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类养老机构增设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职能职责,开设日托、中短期托养床位,将机构内的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周边社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充分发挥专业资源的最大效用;在社区、小区大力发展兼具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功能的老年护理照料中心,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康复护理、精神关爱等专业化服务,与养老机构实现性质相同、优势互补、融合发展。支持各类养老机构承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和服务组织的技术支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临时托养、喘息照护、社区康复、助餐助浴等服务,实现机构养老专业化与居家养老亲情化有机结合。到2022年底前,力争全市50%以上养老机构开展“家院互融”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8. 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医养结合发展。

(1) 推进医疗卫生服务进社区。卫健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推进医疗卫生服务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家庭医生签约、上门巡诊、家庭病床、优先就诊和非急救医疗转运等服务。

(2) 开通居家老年人绿色诊疗通道。医疗机构应当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居家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用药指导、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以及上门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上门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3) 积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险制度。将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费用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险支付范围,对符合要求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施医保按病种付费。

(4)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组建医养护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医疗、养老和护理服务。鼓励具备医疗条件的社会力量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9.推广应用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健全社区养老服务标准体系,贯彻落实社区养老服务地方标准,推进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加快养老服务标准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规范运营。指导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加强服务合同管理,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与从业人员、消费者签订服务劳务合同,明确服务清单和服务要求,规范三方权利义务关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0. 加强质量评估监督。根据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用户评价等情况,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实行等级评定。加强对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完善社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11. 政府购买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充分发挥基层购买作用,以老年人基本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结合起来,确立与老年人息息相关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为困难老年人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助急、助医、助餐、助洁、助购、助浴等。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2. 政府购买老年人社工专业服务。按照“受益广泛、老人急需、服务专业”的原则,重点围绕各类老年人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向社会组织购买老年人社工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13. 开展购买家庭护理和短期托养服务试点。

选取老年人相对集中的社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护理和短期托养服务试点,服务机构与老年人签订家庭养老护理床位协议,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类、居家护理类服务;对有需求的老年人,可申请老年病床,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居家、在医院或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护理服务或短期托养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方式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14. 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1)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驿站、嵌入式社区养老机构,市、县两级分别按照50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给予建设补贴。补贴上限原则上城六区为2000平方米,县区为1500平方米。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按有关规定补贴。

(2) 社区食堂建成并运营后,按照1400元/平方米给予建设补贴,其中,市级财政补贴1200元/平方米、县级财政补贴20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且运营主体的建设投入应高于建设补贴。社区食堂以租赁方式建设的,租赁合同期限需达3年及以上。社区食堂不得与其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重复享受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5.提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补贴标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太原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试行办法和太原市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试行办法》(并政办发〔2016〕25号)和《社区养老机构基本条件》《社区养老机构服务规范》《社区养老机构等级划分》《社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规定标准,对运营满一年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模、服务质量等内容确定评估等级,提高运营补贴标准。给予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A级5万元、AA级10万元、AAA级15万元),入住率必须达到80%;给予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食堂、社区老年驿站和嵌入式社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A级3万元、AA级6万元、AAA级9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6.提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

(1)根据实际入住老年人数及自理、介助、介护类别,按照每人每月150元、300元、450元的标准分别给予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补贴,补贴资金阳曲县、娄烦县按照市、县两级财政1:1的比例承担,其余县(市、区)按照市、县两级财政3:7的比例承担。

(2)社区食堂就餐补贴。我市户籍的困难老年人自愿向居住地所在社区申请就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元(社区食堂折扣基础上享受优惠),经社区评估确认后的服务对象凭服务卡(券)在社区食堂消费°就餐补贴根据社区食堂智慧监管平台就餐记录补贴至运营主体,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7. 扶持市级社区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建设运营。市级社区养老服务产业孵化园充分运用智能化、智慧化、现代化、信息化手段,以孵化社区养老组织为主,实现养老产业政策咨询、手续办理、免费培训等一站式服务,形成集约化管理、智慧化运营、专业化服务、全产业融合的太原市社区养老和社区服务行业优质生态圈。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运营社区养老服务产业孵化园和社区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依托孵化园、养老服务平台及其专业团队,为社会组织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市财政对社区养老服务产业孵化园和智慧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给予适当补助;县(市、区)财政按照运营情况,对区、街、居级社区养老服务平台给予运营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8. 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能源局、国网太原供电公司、太原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19. 务实解决消防问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数是利用闲置房屋或维修改造而成,消防部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分类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推动社区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培育社区养老服务组织

20. 放开社区养老服务市场。坚持“放管服效”改革,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1. 加大引进培育力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以为高龄、介助、介护、空巢、独居等重点老年人群提供紧急救援、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社会化、市场化生活援助服务为中心,兼顾广大老年人其他养老需求。到2022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引进或培育10家社区养老组织。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加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牌子,向社区老年人开放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多层次社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计划,定制养老管理和养老护理人员,重点培养一批领军人才;落实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计划。〔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

(五)打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环境

22. 探索建立老年人亲情陪护制度。鼓励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社会组织探索建立职工家庭直系亲属老年人陪护假、护理假制度,对职工家庭有直系亲属在特定日期(老年人生日、重阳节等)或患有重病的情况下,可适当缩短工作时限,以便陪伴老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23. 鼓励和推广志愿服务。扶持和发展各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发挥社区党组织引领、居民自治、社会组织协调作用,鼓励邻里互助和银龄互助,探索志愿服务积分、时间银行等制度,支持党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社区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社区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到2022年底前,全市各街道均建有1支专业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覆盖50%以上的社区。支持单位、团体、家庭、个人利用自有房产和其他资源设立养老互助点,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养老。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通过小额定向公益慈善项目,引导企业、团体、个人捐资,为特定老年群体购买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提高站位,全面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事业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解难创优、爱心帮扶”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文明社区建设考核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目标,全面推进我市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快速发展。

(二)明确职责,统筹协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加快培育和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商务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支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培育龙头企业。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对社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制定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残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机构编制、教育、公安、应急、卫健、人社、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三)深入宣传,营造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全市要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加大“敬老文明号”单位命名和表彰力度,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态度,加快社区养老改革创新发展,构建现代和谐社区养老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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