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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嘉兴市养老机构失智症照护专区建设与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嘉兴市养老机构失智症照护专区建设与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嘉兴经开区、嘉兴港区社发局:

现将《嘉兴市养老机构失智症照护专区建设与服务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智症照护专区是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地必须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各地应优先选择临近精神卫生诊疗机构的公办养老机构设置失智症照护专区。

二、加强规划引领。各地要将失智症照护专区建设纳入“十四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落实到养老服务设施的专项布局规划中。到2020年底,每个县(市、区)都建成1个以上的照护专区。到2022年底,市、县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全部设立失智症照护专区,床位数不少于总数的5%。

三、加强政策支持。公办机构设置失智症照护专区的,各地通过安排福彩公益金等财政经费给予补助。民办机构设置失智症照护专区的,按照护理型床位标准给予补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业知识培训,为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职业技能证书、享受相关奖励补助政策。

四、加强监督指导。各地民政(社发)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养老机构按本指南标准建设失智症照护专区。公办养老机构的失智症照护专区,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加强服务监管,督促运营方依法、依规和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避免发生侵害失智症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嘉兴市民政局

2020年8月28日

 

嘉兴市养老机构失智症照护专区建设与服务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养老机构失智症照护专区建设与服务,提升失智症照护服务能力,根据上级有关规范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设置失智症照护专区的各类养老机构。

第三条 本指南参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和《养老机构护理分级与服务规范》(DB33/T 2267-2020)有关要求。

 

第二章  设置区域

第四条 失智症照护专区设置在养老机构内部,区域应相对独立,可选择独栋建筑、独立楼层或楼层中的部分区域进行设置。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养老机构全部设置为失智症照护机构。

第五条 照护专区建筑应为低层建筑,优先考虑建筑底层并附设室外活动空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如层数为2层及以上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第六条 照护专区设置须符合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养老机构可结合实际,将失智症照护专区名称标牌对外悬挂在醒目位置。

 

第三章  平面布局

第八条 照护专区的布局应采取单元模式,单个照护单元不宜超过20张床。每个专区可根据条件设置1个或多个单元。

第九条 照护专区的床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25㎡。照护单元内的单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双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6㎡,多人间卧室的单床使用面积不低于 6㎡。

第十条 照护单元应合理布局老年人卧室和公共活动区域,空间面积满足照护服务需要。

第十一条 卧室原则上以单人间为主,可结合实际设置少量双人间、多人间。如设置多人间,每间卧室原则上不超过 4 张床,且床与床之间应有私密性隔断。

第十二条 公共活动区域由餐厅、公共客厅、备餐区、公用卫生间、助浴室、照护站、污物处理间、储藏室以及活动、自理能力训练场所等用房组成。其中,餐厅、公共客厅、活动、自理能力训练场所等可以综合设置,污物处理间、储藏室等可与机构内其他区域的同类功能用房合并设置。

第十三条 公共活动区域应满足到老年人室内锻炼、活动等需求,为无目的徘徊老年人设置回游路径。

第十四条 公共活动区域应按装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 餐厅座位应按照不低于照护单元设计床位数的40%设置,每座使用面积不低于 4㎡。

第十六条 公共客厅应按照不低于 4㎡/床的标准设置,满足老年人日常起居活动和多功能使用的要求。

第十七条 应分设男、女公用卫生间,并根据设计床位数合理设置厕位。公用卫生间内设无障碍厕位,或机构内设无障碍卫生间。

第十八条 应根据实际设置园艺区、音乐室、感官室、室外活动场所等激发失智症老年人自主活动、促进社交的休闲活动空间。

 

第四章  环境布置

第十九条 环境布置应遵循“居家”理念,突出温馨、舒适,营造居家化的环境与氛围。

第二十条 环境布置应遵循“安全第一”原则,使用安全插座,坚硬、突出部位安装防护条,不得摆放尖锐突出物、易误食物品,妥善保管锋利器具、消毒剂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 环境布置应注重保护老年人隐私,维护其尊严。

第二十二条 照护单元应参照家庭环境配置相应的家具、电器等设施,可适当配置一些常用家具或具年代感的怀旧物件,配备康复、护理等服务必需的设备。部分设施设备可根据机构实际情况与其他区域共享。

第二十三条 地面应使用防滑且无复杂纹路的地板,色差不宜过大。在确保有效排烟面积的前提下,2楼以上(含)的窗户安装限位器。

第二十四条 卧室门锁在内锁后仍能从外打开,门上应设置玻璃窗或小窄缝等可视区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保护老年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卧室内应安装呼叫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安装24小时监护系统。

第二十六条 照护单元内不得使用明火,可以使用电磁炉、微波炉等。

第二十七条 照护专区应配置门禁系统,公共区域应设置电子监控。有条件的可为老年人配备电子定位设备等防走失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照护专区应通过包括色彩、声音、光线、主题装饰等多种手段,突出空间、时间的变化,以及对不同设施、不同功能区域的区分。

第二十九条 照护专区应提供整洁和安全的用餐环境,提供与餐桌、食物色彩对比鲜明的餐具。

第三十条 照护专区内的标识标牌应清晰、系统和科学,距地面高度在 1.15 米至 1.5 米之间,便于老年人阅读识别。

第三十一条 照护专区内不得出现“老年痴呆”、“失智症”、“认知症”、“老年精神病”等敏感或歧视性用语。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三十二条 服务人员配备应与服务、运营和安全相适应。其中,护理人员与入住失智症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 1:4,每个照护单元夜晚护理人员不少于 1 人。

第三十三条 照护专区应配置1名专职或兼职经过失智症照护专业培训、拥有照护计划制定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三十四条 应该根据功能定位、服务人数等,配备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专业服务人员。其中,医生、护士可采取由养老机构内设或签约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派驻或上门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服务人员上岗前均需经过失智症照护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上岗后定期参加失智症相关培训,减少职业伤害。养老机构要定期对服务人员的照护技能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应定期对服务人员实施压力评估,提供心理支持,鼓励和提升其自我照顾的意识和能力。为有需要的服务人员提供心理疏导、哀伤辅导等专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应对涉及到服务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进行安全评估,实施有效监控和防范,建立相应的人身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鼓励家属、义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与管理,并为其提供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六章  服务提供

第三十九条 应按养老机构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照护专区的收费项目与标准。

第四十条 应在常规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对入住照护专区的对象需进行失智症照护专项测评,得出其是否适合入住照护专区的结论,并确定照护等级、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

第四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与入住对象家属签订失智症照护服务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二条 应以失智症老年人为中心,按照安全防护、专业服务、协同参与、持续改善的原则制定专属照护服务计划,提供个性化照顾服务。

第四十三条 应根据失智症老年人咀嚼和吞咽功能情况提供饮食照料服务,引导失智症老年人自主进食,必要时喂食或鼻饲。

第四十四条 宜安排集中用餐。用餐前,应为失智症老年人清洁手部。用餐时,要密切观察失智症老年人用餐情况,不宜催促,给予一定鼓励和肯定,必要时予以进餐示范。用餐后,应确保失智症老年人口中无残留的食物,保持口腔的清洁舒适。

第四十五条 应为失智症老年人提供营养均衡膳食。要定期进行吞咽功能评估,提供不同质地、大小适宜的食物,确保进食安全。要建立营养档案,定期进行营养评估,及时调整饮食方案。宜提供颜色丰富、形态多样的食物,增强失智症老年人对食物的辨识度,促进其食欲。宜为有需要的失智症老年人提供治疗膳食、肠内与肠外营养治疗。

第四十六条 应定时提醒、引导失智症老年人自主如厕或协助入厕,并观察、记录每日二便频率和异常情况。入厕后应引导或协助清洁肛门或会阴处,整理衣物,事后清理,保持清洁卫生。

第四十七条 应引导、鼓励失智症老年人完成力所能及的自我修饰和清洁工作,必要时可示范或协助其进行自我清洁。要确保佩戴假牙的失智症老年人正确佩戴,防止吞食和玩弄。要引导、协助失智症老年人洗澡,保护隐私,防止误食洗护用品。要尊重失智症老年人的着装选择,提供舒适、大小适宜和便于穿脱的衣物。

第四十八条 应保持安静、舒适和温度适宜的睡眠环境,夜间营造室内较暗的光环境,协助失智症老年人辨识昼夜变化,调节睡眠节奏。要根据失智症老年人身体情况,协助调整舒适睡眠体位,防止坠床。对夜间躁动、梦游等情况的失智症老年人,要做好记录并分析原因,积极采取干预措施,改善睡眠质量,防止意外事故。对严重睡眠障碍者,遵医嘱给予药物辅助入睡。

第四十九条 应为失智症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制定健康管理计划,给予健康指导,开展健康教育,开展慢性病管理服务。

第五十条 加强药品管理,引导老年人自主服药并监督服药到口或喂药到口,服药后确认口腔无残留。服药前要双人核对姓名、性别、床号等身份信息,密切观察失智症老年人服药后的副作用和药物反应。

第五十一条 应定期评估失智症老年人跌倒、坠床、压疮、噎食、误食、误吸、烫伤、走失、自杀、自伤等风险,制定相应处理预案。要定时清点人数,防止失智症老年人走失。要隔离各类危险物品,对失智症老年人自带的食品、药品和物品进行监管,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第五十二条 对出现伤人、自伤自残、损毁物品或不配合治疗等情形失智症老年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采取保护性约束前,应告知家属并取得同意,并记录约束原因、起止时间和身心状况,动态评估风险并及时解除。

第五十三条 以个案或小组形式为失智症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康复训练前,应进行相关的康复评估,制定合理的康复计划。康复训练方法宜多元化,如园艺疗法、缅怀疗法、音乐疗法、感觉统合疗法等。要定期进行康复效果评价,根据失智症老年人的配合和接受程度合理调整康复目标和康复计划。

第五十四条 照护专区要提供环境导向、咨询服务,协助失智症老年人适应院舍生活,增强归属感。要评估失智症老年人的兴趣和能力,设计适合其参与的社交活动,鼓励其参与、促进社会交往。要动态观察失智症老年人情绪或心理的变化,加强交流沟通,多使用鼓励语言,对有情绪和心理问题的失智症老年人进行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及危机干预。

第五十五条 应促进家属与失智症老年人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为有需要的家属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服务,缓解家属照顾压力。协调推进各专业为失智症老年人开展个人照顾计划,促进跨专业协作。

第五十六条 应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可与精神卫生诊疗机构或专业医生建立合作关系,对照护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照护专区要正确认识失智症老年人的精神行为症状,给予包容与尊重,消除易触发行为问题的不当交流和护理方法。失智症老年人出现精神行为症状处理无效时需及时转介神经内科或精神科专科处理。

第五十七条 鼓励失智症专区开展社区失智症老年人筛查和早期干预服务,推动家院融合发展。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建立失智照顾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持续改善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养老机构可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明确质量管理工作职责,定期对安全防护、服务提供、人员资质及技能、环境设备等方面开展质量监督与考核。

第六十条 应制定预防行动机制,及时识别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对服务质量控制结果进行分析预防风险,制定整改措施,按时完成问题的整改。

第六十一条 应定期开展服务评价,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监管、机构自评、老年人及家属评价、第三方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指南为指导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细化。

第六十三条 本指南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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