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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娄底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娄底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娄底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

(敬老院)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娄底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各敬老院:

现将《娄底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十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民政局

2024年4月22日



娄底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管理十项规定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以下简称敬老院)是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发挥重要兜底保障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13号)和《湖南省民政厅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十项规定。

一、明确职责任务

敬老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到为特困人员服务工作的全过程,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特困供养对象拥有幸福美满的晚年生活。

二、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手续

敬老院要协助特困人员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书》,明确乡镇、村委会、敬老院、监护人、供养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各方权责和财产、遗产的处理办法。

三、满足特困人员入住意愿

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要保证应住尽住,有供养能力的敬老院不得拒绝接受。敬老院应当优先供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

四、依法提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特困人员需要的膳食;

(二)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日常诊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护理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质量

(一)完善内部制度。敬老院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民主管理、院务公开、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会议学习、后勤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到位。完善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规程。

(二)强化档案管理。特困人员实行“一人一档”,应包括基本信息、多方协议、入院评估、健康体检、资产财务、就医就诊、救治死亡等方面内容。

(三)强化服务培训。敬老院要加强对工作人员政策理论、业务技能、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培训机制,培养和提高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安全意识、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四)规范物资采购和财务管理。敬老院物资采购要做好登记签字,留存票据,规范存档、入账,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丰富精神生活。敬老院应当提供亲情化服务,组织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丰富特困人员的精神生活。

六、加强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

敬老院应当协助民政、卫健、医保部门保障特困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在特困人员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

七、严格值班管理

敬老院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有人带班、有人值班,严格做好特困人员出入管理、探视、请销假等工作,及时进行登记备案。

八、有条件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敬老院在满足当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要的基础上,可以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敬老院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赡养人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敬老院不得因开展社会养老服务降低对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

九、筑牢安全防线

敬老院要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燃气、医疗卫生、用水用电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发现或出现安全隐患后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消防安全应急演练。

十、建立考核评比制度

民政部门要建立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的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资金分配挂钩。

民政部门对敬老院实行等级评定和等级管理,对通过考核获得先进称号的敬老院予以表彰奖励。

民政部门对未达标的敬老院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管理混乱、服务差等问题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降低该院等级,负责人免职或撤职等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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