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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泸州市农村养老服务互助点建设导则(试行)

农村养老服务互助点是农村三级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细胞,主要围绕农村老人生活照料、社会交往、文化娱乐和精神慰藉等基本需求,为农村老人提供“不离乡土、不离乡邻、不离乡音、不离乡情”养老需求的基础性养老服务设施。

一、建设规模与选址

(一)每个村原则上至少设置 1个农村养老服务互助点(以下简称“ 养老互助点”),也可结合实际布置多个点位。在建设上可独立设置或与村党群服务中心、闲置村小等已有服务设施综合设置。

(二)独立设置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综合设置养老服务部分建设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包含室外露天场所及其他非涉老性场所。

(三)养老互助点选址须结合辖区内老人数量、分布区域和服务设施需求等统筹布局,能辐射辖区老人不少于100人。

二、建设方式及要求

( 一)养老互助点主要依托现有农村党群服务中心、闲置村级阵地、脱贫攻坚聚居点等进行改扩建。

(二)养老互助点选址必须符合便捷、安全、舒适要求。

1.便捷性指选址应尽量在农村老人生活密集区、方便老人出入活动的场地;

2.安全性指对改扩建项目应预先进行可行性评估,改造后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舒适性指空间布局合理、符合适老化要求,能够满足老人日常需求。

(三)养老互助点应统一命名为“ ××镇(乡)××村养老服务互助点”标牌,并悬挂泸州养老LOGO。同时,在醒目位置张贴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

三、功能分区及设置

( 一)养老互助点主要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邻里交往、文化娱乐等基本服务,并辐射辖区开展学习教育、公共议事、生活服务、巡视探访等拓展服务。同时 ,可根据自身设施条件,开展基本诊疗、心理关爱、法律援助等个性化服务。

(二)养老互助点应合理规划生活、公共活动和服务3个功能区,统筹设置老人休息室、卫生间、餐厅、活动室等基本

功能室以及其他功能室。其中,基本服务用房包括:

1.老人休息室,床位不少于6张;

2.老人就餐区,餐位不少于20 个;

3.老人活动室,面积不小于50 平方米;

4.适老化卫生间。

(三)养老互助点需配备基本设施设备,包括:

1.休息室、卫生间、活动室应设置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人配日常需求

2.在各出入口、楼道、活动空间、配餐空间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施全时段视频监控;

3.设置对外开放、相对独立、功能清晰的接待区域,为老人提供引导 、咨询 、服务、申请、受理等“个一站式”服务窗口。

四、项目实施及资金拨付

(一)区县民政局负责统筹辖区内养老互助点的整体规划、 组织实施、资金监管、评估验收和动态监管等。 乡镇政府负责  规划设计、场地保障、过程指导、 日常监管等。村委会具体负责项目落地、组织设施和后期运营管理等。

(二)项目建成投用期限为6个月,从资金下达之日起计算,分4 个阶段进行:

1.规划设计阶段(1 个月)。由乡镇政府、村委会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报区县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备案;

2. 实施建设阶段(3 个月)。由区县民政局、乡镇政府指导村按设计方案实施;

3.验收评估阶段(1 个月)。由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组织项目初次验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结项验收;

4.投用运营阶段(1 个月)。由乡镇政府、村委会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推动养老互助点实体化运营。

(三)养老互助点建设按 10万元/个的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一次性给予补助。 区县民政局按进度、分两次划拨到村委会:第一次为设计方案审核通过后划拨 60%,第二次为验收合格后划拨40%。鼓励区县、乡镇匹配自有资金加强点位建设。

(四)项目补助资金使用需严格按照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装饰装修和设施设备采购,不得用于支付场地房租、购买第三方服务等用途。

五、项目管理及运营

(一)养老互助点建成后,5 年内不得改变使用用途。村委会须按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及时将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产生收益纳入村集体经济公司统一管理。

(二)村委会要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导村民自治组织、老年协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参与,切实推动养老互助点实体化运营。

(三) 区县民政局要会同乡镇政府对养老互助点实施动态监管和第三方绩效评价,及时对运营异常的养老互助点进行指导和督促整改。

(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对试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养老工作绩效考核、分配项目补助资金等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绩效差的项目,将追回补助资金。

本《导则》试行两年,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养老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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