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服务机构筹建、运营、管理过程中,我们或多或少会遇到一些难题、疑惑需要官方的回复和解答,长沙友龄咨询有限公司 团队通过公开的信息渠道,整理了国家民政部、各省民政厅、各地民政局在内的政府部门一些与养老相关的问题咨询回复,做成专题系列,持续与全国各地的养老同仁分享,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015期
关键词:合租 抱团养老 主管部门
时间:2024-12-25
老年人出租自己的房屋给多位老年人,或者多位老年人合租一套住宅,人数不超过10人,用于居住生活使用,聘用专业的养老服务企业对房屋进行专业的适老化改造,聘用养老服务企业提供上门养老服务或者从中介机构聘请厨师,保姆,护工等工作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共同承担人员工资,伙食、水、电、物业、采暖等生活费用,老人和老人的监护人对自己参与抱团养老的行为和后果负责, 请问:
1、这样的抱团养老方式是否需要去民政部门备案?或者有没有主管单位?是否需要那些部门批准?
2、提供居家上门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企业有那些资质要求?
3、老人出租或者租赁的房屋是否存在违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问题?
4、一套住宅可以同时居住几个人?有无相关的法规要求?以及要求的内容。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时间:2025-01-07
1.从事经营活动,且床位数在10张以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属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登记。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不从事经营活动,不以提供服务获取利润为目的,熟人之间以互帮互助为目的抱团养老的行为,不属于民政部门监管范畴。
2.依法设立的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含有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提供居家上门服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民法典相关要求。
4.请查询《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有关问题请咨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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