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卫规字〔2024〕5号
各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残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提升评估工作质量和老年健康服务水平,现将本次修订的《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2月30日
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规范本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根据《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是指评估机构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依申请对其能力程度、健康状况、社会支持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评估结论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和享受养老服务及相关政府补贴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市常住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
(一)符合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养老服务或者相关政府补贴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申请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的人员。
评估对象同时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养老服务及相关政府补贴申请条件的,可在申请评估服务时选择医保或民政其中一个业务入口进行申请,评估结论共享互认。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规范及定期组织培训,负责统筹开展复评工作,建立完善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人员队伍。
市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养老服务及相关政府补贴的综合评估工作。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申请长期护理保险的综合评估工作。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指引持证残疾人申请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依托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分厅、“穗好办”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协助建设维护全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的申办入口,并基于市政务大数据中心,为评估信息的数据共享提供基础支撑。
各部门应当完善各自的信息平台,并及时推送评估信息至市政务大数据中心,依法实现评估信息的数据共享。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评估工作的财政资金保障。
各区具体负责的职责部门,应当具体实施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第五条 评估机构为依法独立登记的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应具有固定的工作人员、符合资格资质条件的评估人员、办公场所、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具备完善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严格履行评估服务协议,妥善保管评估现场资料,加强评估数据沟通对接,优化服务质量,确保评估结论准确性。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
民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通过采购等形式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并协商订立评估服务协议,选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评估人员是指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经全市统一培训合格后,具体实施评估的专业人员。
评估人员包括评估员和评估专家。评估员负责采集评估信息,协助开展现场评估;评估专家负责开展现场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一)评估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相关行业领域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具备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公共卫生等执业资格或康复治疗师、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等相应合法资质,且具有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参加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相关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规范标准,熟悉评估操作要求。
(二)评估专家除必须具备上述第1-3项条件外,还应具有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公共卫生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具有高级职称的评估专家参与复评工作。
第三章 评估规范
第七条 评估机构应组织评估人员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规范实施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应严格执行评估规范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与评估对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每次评估原则上应有至少2名评估人员同时进行现场评估,其中至少有1名评估专家。现场评估人员按照统一评估规范进行评估,如实采集评估信息。须有至少1名评估对象的监护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场。评估人员可在邻里、社区(或机构)等一定范围内走访调查评估对象的基本生活自理情况,做好调查笔录和视频录像,并参考住院病历或疾病诊断书等相关资料,作为提出评估结论的佐证材料。
评估行为应客观公正,独立开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九条 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评估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需要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或者相关政府补贴的,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通过“穗好办”移动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医疗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经办机构提出评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审核。评估机构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受理审核评估申请后,应及时反馈受理审核结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过原渠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或不符合受理的具体原因。患各种危重疾病、传染病急需治疗或尚处于治疗过程中身体状况不稳定的和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不予受理评估。
(三)现场评估。评估机构组织开展现场评估。评估人员根据评估标准客观、公正采集评估信息,形成评估记录,并由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与评估人员双方签名确认。
(四)复核与结论。评估结论应经过至少2名评估专家的评估确认。现场评估人员可直接提出评估结论的,由现场评估人员提出评估结论。现场评估人员不能直接提出评估结论的,由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依据现场采集信息提出评估结论。
评估机构严格按照评估程序开展评估,其中受理审核、现场评估、复核与结论的总体时限不超过13个工作日。
(五)公示与送达。评估机构应将评估结论推送至民政或医疗保障部门信息平台或评估对象常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反映情况,由评估机构复核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次日出具评估结论,由评估机构在评估结论上盖章并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
(六)异议复评。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对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论7个工作日内,通过原渠道或常住地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提出复评申请。区卫生健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复评,初评机构应向复评机构提供初评时完整信息,包括初评现场影像资料、笔录等。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2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评估专家团队依据初评现场采集信息提出复评结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评结论送达至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必要时采取现场核实方式。参加初评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须回避。复评结论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
第十条 评估结论自评估报告出具次日起生效。依据老年人能力等级0-2级的评估报告有效期1年,老年人能力等级3-5级的评估报告有效期2年。
第十一条 评估结论有效期内,评估对象身体状况、精神状况或照护需求状况发生变化与评估结论不匹配,评估结论出具满6个月的,可结合疾病诊断书和住院病历通过原渠道申请动态评估,评估流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评估对象需要继续享受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政府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内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结论在有效期内通认,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将其作为享受本市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政府补贴的依据。市、区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其作为享受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的依据。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其作为享受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民政、卫生健康、残联及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符合条件的评估对象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五章 评估费用
第十四条 评估费用依法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动态调整,评估费用执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政府部门委托的评估费用标准通过合同协议方式确定。
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申请养老服务或相关政府补贴产生的评估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第十五条 申请复评的,复评费用按初评费用标准收取。复评结论对应享受的待遇等级与初评结论一致的,复评费用由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按100%的比例承担;复评结论对应享受的待遇等级与初评结论不一致的,复评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按100%的比例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民政部门、市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自认定评估机构、服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完善多部门实时监控审核规则,强化智能监管。
第十七条 评估过程涉及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评估对象相关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评估中的违反协议约定、违规违法行为等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八条 评估人员无故泄露评估保密信息、无故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评估、擅自收取评估对象或家属额外费用、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应积极配合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抽查评估、监督管理。发现评估对象当前失能状态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待遇享受的,民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的经办机构应组织核查评估。评估对象具有拒不接受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信息采集、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评估,或欺诈、伪造虚假材料、不尊重评估人员等其他不配合评估情形时可以终止评估,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评估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及医疗保障部门的原委托评估机构在本办法施行前出具的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本办法施行后,按本办法执行。
60周岁以下的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的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的要求、评估规范、评估程序、评估费用等内容,依法依约在评估服务协议中具体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卫规字〔2021〕1号)同时废止,广州市级及以下文件关于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