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村):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4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湖南省最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湘民发〔2021〕39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年审工作的通知》(湘民函〔2025〕3号)以及《关于做好2025年社会救助年审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娄星民发〔2025〕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街道2025年社会救助年审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救助年审
本次社会救助和年审对象包括2024年12月前纳入社会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年审工作中,工作组成员务必100%入户核实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支出和财产变化情况。
(一)城乡低保年审。此次低保年审要综合考虑救助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情况,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或者部分家庭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在核算申请家庭收入时,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不能仅凭家庭有劳动力就直接不予认定或者简单套用核算公式用“劳动力系数”计算收入,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需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按规定程序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街道所有低保在保对象(2024年12月前纳入低保)要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收入计算评估、评议公示,符合条件的对象实行精准补差救助继续享受低保,不符合条件的停止保障。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5年我区城市低保标准为74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85元/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区规定的整户纳入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区规定的家庭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2025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以1110元/月为基准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以727.5元/月为基准线),并按照《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民发〔2023〕32号)规定,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六类特殊困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慢特病、罕见病,且需要长期服药的人员;0-16周岁未成年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本科及以下在读学生)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低保年审期间新增和异动对象仍按原有规定每月正常上报审批。
重点清理对象。一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符合规定。①低保享受对象户口迁出娄星区且不在娄星区常住或者户籍性质发生改变;②婚姻状况发生改变隐瞒不报;③已成年且能独立生活的子女;④本科(大专)毕业参加工作或接受研究生教育;⑤现役军人;⑥失踪,在监狱服刑、强制戒毒人员。二是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高于低保标准(2025年城市低保标准为74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85元/月)且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参照“单人户”条件。①身体健康,具备劳动能力,人均纯收入超过现有低保标准的(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人员按娄底市2025年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计算收入)。②已领取退休金、社会养老保险金、遗属补助费的人员且人均纯收入超过现有低保标准的。③义务人履行义务能力强(拥有小车、多处房产、高收入人群等),获得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人均纯收入超过现有低保标准的。④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家庭月人均纯收入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三是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①家庭金融资产(银行存款、股票类金融资产)人均金额(市值),2人及2人以下户家庭,人均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3人及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24年娄底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6776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7403元)。②家庭拥有两套以上房产的(含两套,危房、刚需自用房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在享受低保期间非征地拆迁等原因购置房产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的;拥有非住宅类房屋(门面),且非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③家庭成员拥有或长期使用(车辆落户在其他人名下)小汽车等消费型车辆和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等经营性车辆的(拥有价值5万元以下,且用于家庭谋生或者接送重残重病人员治疗康复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④经商办店办厂及其他企业(小商店除外),或在企业担任法人代表、董事、股东等。⑤饲养名贵宠物、购买贵重首饰等非生活必需品的;经常出入棋牌室、KTV等场所的;子女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四是其他对象。①因历史原因纳入低保的“维稳保”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一律清退。②财政供养人员和社区(村)干部、低保经办人员特别是民政部门干部职工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的(确实符合条件需红表备案)。③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屡教不改的一律清退。④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依据弄虚作假的。⑤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言语和行为明显威胁工作人员的。⑥信息核对未如实、完整提供家庭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信息的。⑦低保金发放后无特殊原因三个月内不及时领取的。⑧通过调查核实认定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其他情形一律清退。
(二)城乡特困年审。严格落实《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关于在保对象管理和监督的相关规定,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收入计算评估、评议公示,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特困待遇,不再符合特困条件的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要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收入财产超标、隐瞒子女(纯女户)、残疾等级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违规享受特困。
(三)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年审。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收入计算评估、评议公示,符合条件的继续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重点核查低保边缘家庭中有就业能力成员的实际收入,严禁不经核实全部按娄底市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进行评估。
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等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如能熟练使用辅助器具自主完成某一项评估指标的,视为具备该项生活自理能力。此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评估将采取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方式,对所有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进行重新评估,及时调整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等级和照料服务标准档次。重点核查三类人员:一是特困人员中重度残疾(不包含言语听力残疾)但护理等级未评定上半护理或全护理人员;二是已评定上半护理或全护理等级但未办理残疾证人员;三是残疾证等级明显与目前实际情况不相符人员。
三、步骤方法
(一)部署启动阶段(3月上旬)
3月上旬,召开2025年社会救助年审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评估工作动员会议,全面部署安排。各社区(村)要根据要求,精心组织落实。同时要通过会议、走访、发放宣传资料等各种有效形式,认真做好低保、低边、特困人员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思想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二)申报阶段(3月中旬-4月中旬)
各社区(村)要通过入户、电话、微信群等方式,及时将社会救助年审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到所有对象(在保人员),要求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供相关资料。
1.社会救助年审需提供资料:①证件类。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协议)、学生证、残疾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社区(村)经办人员核对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并署名盖社区(村)公章,绝不允许不核实原件只提供复印件现象存在。②其他资料。就业年龄内的无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复印件(残疾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2024年以来的重大疾病确诊依据、住院记录、医保报销结算单等)、有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就业场所出具的收入证明;2024年10月—2025年2月低保、特困存折领取页面或银行流水等。以上材料,申报对象必须签署“本人所提供资料真实无误,如有弄虚作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因个人原因(更换联系方式未及时告知等)导致社区(村)不能及时通知到位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视为自动放弃相关待遇,上报取消救助待遇。
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评估需提供资料:如需认定为半护理、全护理原则上需要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残疾等级鉴定表复印件。社区(村)经办人员核对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并署名盖社区(村)公章,绝不允许不核实原件只提供复印件现象存在。
(三)审核审批阶段(4月下旬—7月中旬)
1.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审批
4月下旬,民政组要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所有在保对象发起批量核对,提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反馈的疑似问题线索要进行认真核实,实时组织驻点领导、驻点干部、民政专干等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年审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对拟继续享受救助待遇的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没有争议的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争议的救助对象,要以社区(村)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及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形成具体结论。
民政组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认真填写《娄星区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计算评估表》,对年审对象家庭是否继续享受救助及救助金额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继续保留救助待遇对象在社区(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要完善好《娄星区社会救助对象年审资料》,做好审批准备工作。
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评估审核审批
各社区(村)要组织驻点领导、驻点干部、民政专干等人员配合购买第三方服务人员,严格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细则》,通过入户核实对所有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重新评估,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自理能力认定建议填写《娄星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表》,做好审批准备工作。
(四)公示阶段(7月下旬)
审批结束后,对拟批准的救助对象以及特困人员新的护理等级将通过社区(村)事务公开栏等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按新的救助金额、护理等级发放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科街道成立社会救助年审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顾 问:李 华
组 长:刘柳新
副 组 长:刘淑毅 郭小华 彭国雄 黄军强 刘菊华
肖 敏 王 豪 张 倩 刘星月(常务)
姚 洋 彭辉庆 吴楚梅 黄志华 周 浩
康高兴 谢 辉 李小娟
成 员:郭 媚 李 宇 康海平 李 闯 黄懿菲
张肖乐 各社区(村)支书
领导小组下设社会救助年审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评估工作办公室,由李小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社区(村)要将年审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动员各方力量,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谁核查、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年审工作做到100%入户。
(二)强化政策宣传。要公开社会救助政策和办事指南,在社区(村)社会救助窗口公示办事流程、发放《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手册》,在村(居)务公开栏、电子屏等公示救助政策、办事流程和收件材料等,确保群众知晓社会救助政策、办事流程、受理材料,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效能。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既不放宽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也不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人员享受救助,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工作重视不够、核查不到位、核算不精准、滥用职权隐瞒不报、失职渎职漏报对象信息等导致违规享受救助政策或违规领取救助金的,除限期追回资金外,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社会救助对象年审操作流程》
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细则》
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