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建立居家老年人探访制度的意见
市民发〔2021〕105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残联,各开发区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发﹝2019﹞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51号),进一步健全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有效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居家老年人探访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使有探访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享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爱服务以及个性化、精准化的养老服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主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党委和政府在统筹规划、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切实履行政府供给兜底性养老服务职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动开展专业化、多元化的探访服务,切实兜住民生底线,编密织牢安全网。
坚持社会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服务资源,挖掘服务潜力,调动各方为老服务力量参与探访服务。
坚持重点保障。探访服务面向全市独居、空巢、留守、高龄、失能、重残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以及其他困境的老年人,重点保障家庭照护资源缺失、迫切需要关怀探访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和需求对接服务。
(三)总体目标
1.到2021年底,全市所有区县、开发区完成独居、空巢、留守、高龄、失能、重残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摸底排查工作,建立电子信息台账。在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开展居家老年人探访试点工作,探索工作模式,积累工作经验。
2.到2022年底,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以及其他困境的居家老年人探访、帮扶、服务三位一体的关爱体系初步形成,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100%。从2023年开始,探访服务工作常态化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全面提升。
二、探访服务对象
探访服务重点对象主要包括:独居、空巢、留守、高龄、失能、重残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各区县、开发区可根据辖区实际,将服务对象扩展至有探访服务需求的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三、探访服务方式及内容
(一)探访服务方式
开展居家老年人居家探访服务,应坚持普遍探访和重点探访相结合,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采取电话探访和现场探访相结合方式进行分类探访。居家老年人身体状况良好、生活能够自理的老年人可采取电话探访,重点提供精神关怀、需求信息对接等服务;对于需要养老服务支持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可依托社区养老服务站、养老照料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探访,提供后续专业化服务。
各区县、开发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对普遍探访服务对象和重点探访服务对象的探访频次和要求做出具体的规定,保证探访的服务效果,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故。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应至少探访一次,探访中要全面了解居家老年人现实生活状况,进行详细地记录,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探访次数。
(二)探访服务内容
居家老年人探访工作要切实发挥风险排查化解、生活服务帮扶的重要作用,应建立工作日志与服务台账,重点探访老年人以下几方面情况。
健康情况:通过观察和询问,了解老年人的身体情况、精神状态、疾病情况等。
家庭情况:了解老年人家庭居住环境、日常照料、卫生环境、赡养责任落实情况等。
经济情况:了解老年人是否存在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困难,是否纳入相应救助保障政策,相关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
安全情况:了解老年人家庭水电暖气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有适老化设施(如:扶手、拐杖、轮椅或助浴椅)需求等。在汛期,要特别注意检查评估服务对象家庭的电路、防汛安全。在冬季,要特别注意检查评估服务对象家庭的室内温度和取暖安全。
需求情况:了解老年人是否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需求。
特殊情况:了解老年人居住环境是否睦邻,家庭是否发生重大家庭变故,是否因受到突发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造成生活困难,是否落实相应的救济措施等。
四、探访服务人员
各区县、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充分动员政府、社会、家庭等多方面力量,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养老服务机构、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志愿组织、邻里亲属共同参与的力量支撑体系。确定探访服务人员时,应严格考察其履职能力、身体状况以及相关条件。开展探访服务的人员应规范着装、明确标识,方便老人识别。定期开展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做到尽职尽责,举止端正,文明礼貌,尊重老年人隐私、生活习惯、宗教信仰及文化习俗,维护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及人格尊严。为探访服务人员购买开展探访服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探访服务机制
(一)建立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各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落实主管职责,主动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要把居家老年人探访服务工作纳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推动乡镇(街道)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协管职责,全力推进居家老年人探访服务关爱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基本数据,残联组织要提供重度残疾老人的基本数据。街道、镇负责具体实施,划分探访服务区域,摸清本辖区探访服务对象底数,与探访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责任区域、服务对象、服务频次、服务标准、监督检查等内容。
(二)建立探访服务管理机制。各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地居家老年人探访服务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逐步完善本地探访制度的管理标准和规范。探访服务机构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探访服务协议,依托信息化手段,通过居家老年人探访服务系统、手机APP应用程序等开展服务,建立探访服务档案与工作台账,加强过程管理,保管好各种与探访工作有关的资料,确保探访服务无空档。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机制,定期组织进行应急演练。
(三)建立需求老人帮扶机制。在开展探访服务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开展关爱帮扶行动。对探访中发现的生活困难居家老年人,做好政策对接,报告所在社区(村),对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及时纳入帮扶范围。探访对象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生活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 ”等享受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及时纳入政策服务范围。符合高龄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补助等政策申请条件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将其纳入补贴享受范围。符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联应认真受理,及时发证,确保其享受残疾人相关补贴政策。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养老服务需求,探访人员或机构应向其所在社区(村)反映,社区(村)要利用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尊重老年人或赡养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相关政策或由市场提供相应养老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作为居家养老人探访服务的责任部门,要对探访服务机构和探访服务对象进行统筹安排,检查、评估探访服务效果,并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探访服务开展情况报送市民政局,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探访服务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探访服务工作计划报市民政局备案。各街道、镇作为组织与实施主体,探访服务工作要精准,摸清老年人实情,突出重点人群,因需分类开展探访服务,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政策的有效性。
(二)健全保障机制。开展居家养老探访服务所需政府购买服务经费,采取多渠道资金筹措方式。由所在地财政统筹或本级留成福彩公益金负担,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或利用社区工作经费,为本辖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探访与关爱帮扶服务。各区县、开发区可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强化督促检查。民政部门、卫健部门、财政部门、残联等部门应强化对居家养老人探访服务的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评价。各区县、开发区要建立探访服务工作督查考核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探访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问题要妥善解决。强化问责机制,对违反有关规定泄露个人隐私、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机构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探访服务经费的分配、复核、拨付、监管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宣传推广。把舆论宣传贯穿探访工作全过程,坚持探访服务到哪里,舆论宣传就跟进到哪里,让每一名探访服务人员成为养老服务政策的宣传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养老服务工作,争取领导重视、支持养老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扩大养老政策社会知晓率,不断营造全社会敬老、助老、孝老的浓厚氛围,凝聚起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推动养老服务的整体合力。要及时总结、宣传、表彰居家老年人探访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以正能量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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