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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长沙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残联发〔2022〕22号

各区县(市)残联、财政局:

现将《长沙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

长沙市财政局

2022年9月9日


长沙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推动建立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帮助残疾人补充和改善功能,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特别生产的或通常可获得的用于预防、代偿、监测、缓解或降低残疾的任何产品、器具、设备或技术系统。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内容包括:需求调查、信息咨询、转介、评估、选购、配送、设计定(改)制、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回访跟踪、维修更换、租赁借用、回收利用、监督管理、展示体验、创新研发、知识宣传以及对残疾人家属、监护人和康复工作者等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等。

第四条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促公平,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运用信息化手段,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多样化、便利化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五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自愿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六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文件,督查指导区县(市)规范开展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区县(市)残联负责本辖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组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的展示、体验、评估和使用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为:具有长沙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持有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的0-14岁残疾儿童(截止当年度12月31日年龄不满15周岁)。

第八条 市残联征求区县(市)残联意见,结合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制定《长沙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规定辅助器具类型、适用人群、补贴标准、使用年限和评估要求等,《补贴目录》中的补贴标准已包含辅助器具产品(材料)购置费和适配服务费。市残联结合残疾人的需求和市场供应情况,适时调整《补贴目录》。

第九条 申请辅具类别与数量。

1、在《补贴目录》规定的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同一类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只能享受一次,已满使用年限的,可恢复申请额度。

2、残疾人申请同一类型辅助器具时,每次只能申请1件。但0-14岁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应双耳适配助听器的,可一次性申请左右各1台助听器,按2件计;双肢残缺经评估应适配的残疾人,可一次性申请2例假肢,按2件计;经评估应适配矫形器的残疾人,可以申请2例矫形器,按2件计。

3、原则上残疾人不得跨残疾类别申请辅助器具,但多重残疾人除外。对于不同种类辅助器具需求,多重残疾人申请补贴的辅助器具总数不超过3件,其他类别残疾人总数不超过2件。

第十条 已享受工伤、军残、医保等政策保障中包含了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不再重复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十一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标准为:

1、对以下残疾人适配《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实际价格低于最高补贴金额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实际价格超出最高补贴金额的,按最高补贴金额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残疾人自行承担。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

(2)特困供养户残疾人;

(3)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

(4)不满15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

(5)年满15周岁的在校持证残疾学生。

2、其他残疾人按审批要求购买《补贴目录》中的辅助器具,按所购买辅助器具对应最高补贴金额的60%给予补贴;实际价格低于最高补贴金额60%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超出最高补贴金额60%的部分,由残疾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补贴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

1、线上申请: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登录“湖南省辅助器具管理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辅具服务平台”)进行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线下申请:线上申请操作困难的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及时将残疾人申请信息录入到“辅具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评估。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是指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员或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服务机构通过对残疾人身体功能状况、个人愿望、居家环境、经济状况、回归社会目标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对残疾人适合的辅助器具种类、尺寸及配件,以及是否需要定改制等,提出适配意见。

1、初级评估。各区县(市)残联可依托乡镇(街道)残联或者社区专职委员(或专干),经培训合格后,对残疾人的辅具申请进行初级评估。

2、县级评估。各区县(市)残联可依托本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或辅助器具评估服务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需要县级评估的辅具申请进行评估,对初级评估意见进行复核。

3、初级和县级评估意见上传至“辅具服务平台”,作为辅助器具审批的依据。

4、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组织成立市级辅助器具适配评估专家小组,承担各区县(市)残联有争议评估意见的复核工作。

5、辅助器具适配评估专业人员应接受市残联和区县(市)残联的业务培训、取得评估资格后方能开展评估服务,积极参加由市、区县(市)两级残联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提升专业水平。

6、残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适配评估服务。市残联和区县(市)残联可在年度辅具补贴制度预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社区(村)、街道(乡镇)专职委员进行培训、补贴、购买专业评估机构服务以及其它工作费用。

第十四条 审核。

1、对于线上申请,社区(村)或街道(乡镇)对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连同评估意见一起报区县(市)残联审核。区县(市)残联对申请人资格连同评估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确定辅助器具补贴种类和补贴标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2、对于线下申请,社区(村)或街道(乡镇)和区县(市)残联按照补贴流程及时审核录入“辅具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适配。辅助器具适配是指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根据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意见,为残疾人提供的辅助器具咨询、展示体验、选购、配送、定改制、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维修保养、跟踪回访等服务。

1、残疾人申请审核通过后,登录“辅具服务平台”,选择辅助器具产品,向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提交订单,或到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接受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适配服务完成后,残疾人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双方登录“辅具服务平台”进行确认。

2、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应及时将辅助器具配送至残疾人手中,做好辅助器具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跟踪回访等后续服务,接受检查和监督。

3、鼓励有条件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开展辅助器具租赁、租借、回收再利用等服务。

第十六条 服务评价。残疾人收到辅助器具后,结合辅助器具产品质量、服务态度、配送情况、使用情况、服务承诺等,可在“辅具服务平台”对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市残联和区县(市)残联定期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质量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相关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认定依据。

第十七条 结算。补贴额度内的资金,由区县(市)残联依据相关凭证与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定期结算。需要残疾人自付的资金,由残疾人与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结算。

第四章 服务机构和产品

第十八条 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是指经公开招标进行入围审核,纳入“辅具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名录的辅助器具生产、销售企业。

1、区县(市)残联依托省残联招标确定的纳入“辅具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的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进行辅具适配服务。补贴申请人自由选择符合补贴要求的任一服务机构的产品和服务。

2、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应按协议在本市设置辅助器具服务实体店(点),采取实际体验和网上咨询相结合的形式,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选购、适配、咨询、维修改造、配送、使用和训练指导等服务。

3、对需要实物体验或适配的残疾人,可到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的实体店(点)进行辅助器具适配体验,接受适配评估。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应按协议要求为残疾人提供配送服务,双方议定配送和接收辅助器具的方式。

4、本市对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产品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服务框架协议约定条款,有效开展辅助器具供应服务。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主要经费包括:辅具适配补贴经费、评估经费等。

1、市和区县(市)将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2、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和评估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除中央、省级资金外,剩余部分市和区县(市)按照5∶5的比例分担。评估经费按照不高于年度辅具补贴总额的15%安排。

3、市和区县(市)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区县(市)财政安排预算资金支持区县(市)残联整合资源建设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市按照《湖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指南》标准建成后的区县(市)辅具中心,按建设投入资金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经费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规范,不得截留、挪用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享受适配补贴的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有偿转让。对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资金,并在3年内不予享受辅具补贴优惠政策。参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服务机构,列入“失信名单”通报,取消其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机构的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中不再安排《补贴目录》中的辅具。《长沙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9〕55号)中残疾儿童的辅具适配服务与补贴未明确的辅具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由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长沙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

2、长沙市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审批、结算流程图

3、未同时享受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补偿的承诺

4、长沙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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