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根据《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工作力度
(一)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落实《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情况,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或者部分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在核算申请家庭收入时,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不能仅凭家庭有劳动力就直接不予认定或者简单套用核算公式用“劳动力系数”计算收入,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需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按规定程序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二)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合理设置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方法,核算评估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时,需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遇困前后实际生活变化状况等,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积极推进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三)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12个月的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四)细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落实《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算评估可参照《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因疫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大学生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对象,由县级民政、人社等部门共同认定。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二)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及时将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全面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三、加强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
(一)明确照料服务人。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做到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100%安排照料服务人、100%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对因疫情等原因导致照料服务人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及时指定其他人员予以照料服务;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及时予以更换。
(二)加强委托照料服务。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严格按照《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的通知》(湘民函〔2020〕34号)开展照料服务工作,通过定期电话沟通、走访探视、上门提供服务等方式,随时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生活情况、身体状况、防寒取暖、防疫防灾等情况,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对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生活环境较差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
四、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易地搬迁低保对象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对已纳入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且迁入城镇户口的对象,要及时调整为城市低保对象或城市特困人员。
(二)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车船登记、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缴纳、财政供养、银行存款、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完善跨省跨地区查询核对机制,有序开展跨省跨地区核对业务。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做好相关情况反馈报送。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要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工伤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等要密切关注,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对于新增的整户农村低保对象,要同时推送给同级乡村振兴部门,及时开展是否符合纳入监测对象的认定。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完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市县兜底保障机制。落实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完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的工作要求,根据政策规定和省级指导标准,合理确定当地低保等救助标准。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测算、保障工作,落实“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省定标准内所需其他资金由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要求,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6号)规定的省与市县统一分类分档分担办法,兜底保障所需困难群众救助资金。
五、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一)明确办理期限。及时受理、审核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严格按照《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落实低保审核确认办理期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0个工作日。
(二)落实公示、公布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低保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也不得选择性地公开救助信息。
(三)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域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把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责任落实,周密组织实施。要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系统运用,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对象认定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财政部门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22〕30号)管理、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工站以及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在村级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市县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五)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要求申请人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按程序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按程序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湖南省民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