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审调报〔202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及2023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和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6月21日,对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重点调查了2020-2022年全县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及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等情况,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和县民政局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和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并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一、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0-2022年,和县财政投入养老服务方面财政资金3400.39万元(2020年1167.37万元,2021年1151.08万元,2022年1081.94万元),其中:发放养老服务补贴1481.45万元、公民办养老机构补贴999.42万元、公办养老机构设备设施改造提升525.32万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补贴310.6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底,和县户籍60岁以上老年人口111190人,占户籍总人口533888人的20.83%,80岁以上老年人口16058人。养老方式以居家养老为主。
截至2022年12月底,县本级共有养老机构38家,床位总数3350张,其中公办9家(公建民营2家)、民办29家(医养结合机构1家)。配备护理人员53人。养老服务机构66个,其中县级1个,镇级7个,社区/村级58个。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我县建立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2020-2022年,向老年群体发放高龄津贴、困难家庭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等各类养老补贴1481.45万元。2021-2022年,对部分居民小区社区用房或养老用房进行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2022年,建设和县养老服务发展中心项目(含县级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新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35个。但审计也发现,我县在养老服务政策制定执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还存在问题和不足,有待改进和规范。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养老服务政策制定执行方面
1.未制定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截至审计之日,我县未制定全县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未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养老设施布局规划。
上述行为不符合《马鞍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1年11月17日马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和中共和县县委办公室 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县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等“暖民心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办发〔2022〕23号)“二、工作措施(一)扩大老年助餐服务供给......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全县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规定。
建议县民政局牵头制定我县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并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及时补充纳入全县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2.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制定不完善。2017年9月,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制定了《和县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实施办法》(和民字〔2017〕120号),该办法规定部分发放对象需生活不能自理,但文件未要求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生活不能自理的材料证明;要求补贴发放对象未进养老机构,但养老机构的性质未予明确,2020-2022年存在老人入住民办养老机构也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情况。
建议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依照《马鞍山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马民秘〔2020〕59号)文件有关内容完善本县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确保文件执行更具体、操作更规范。
3.未建立老年助餐服务供应商动态调整机制。截至审计之日,县民政局未建立老年助餐服务供应商动态调整机制。
上述行为不符合《和县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二、(二)5.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老年助餐服务供应商动态调整机制”的规定。
建议县民政局尽快建立老年助餐服务供应商动态调整机制,以老年人满意度为核心评估指标,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方面
1.出纳公款私存。审计发现,历阳镇敬老院出纳王某某在工作中,将部分公款存入个人银行卡,绑定微信进行敬老院支出业务,与个人款项混用。
上述行为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十二条“……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的规定。
该问题将移送历阳镇人民政府处理,历阳镇人民政府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我局。
2.养老服务补贴审核不严格、发放不合规。审计抽查发现,一是已死亡人员未及时停止发放高龄津贴。2020-2022年,县民政局向已死亡21人多发放高龄津贴1.22万元(其中0.12万元在审计征求意见期间追回);二是养老服务补贴重复发放。2020-2022年,县民政局重复发放6人高龄津贴0.39万元;有1人重复享受困难家庭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0.05万元;三是审批不严格,向不符合对象发放护理补贴。2021-2022年,县民政局向2名未满60周岁人员发放困难家庭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0.3万元;四是部分困难家庭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申报材料不健全。2020-2022年,有6名申请人无评估小组对其失能失智等级签字认定的资料,也未附《和县困难家庭失能失智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上述行为不符合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县困难家庭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政办秘〔2017〕98号)“二、发放标准......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困难家庭失能失智老人护理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择高申请一类护理补贴......五、(二)......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并召集具有相应专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3人评估小组.....填写评估表,评估人员签字认定失能失智等级.....”的规定。
建议县民政局尽快追回多发放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并加强申报材料认定和审核工作,确保政策严格执行到位。
3.应收未收资产使用收益。截至审计之日,乌江镇人民政府应收未收巢湖市益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乌江镇敬老院委托经营管理资产使用收益38.78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的规定。
建议乌江镇人民政府尽快收回应收的资产使用收益,确保国有资产收入应收尽收。
(三)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经营管理方面
1.养老机构床位、人员配备、运营管理不到位。一是床位利用率低。截至2022年末,全县38个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3350张,入住老人1254人,床位利用率37.43%;二是部分民办养老机构超出核定床位数收住老人;三是大多数养老机构未配备护理型床位;四是公办养老机构几乎无护理人员,民办养老机构多数护理员无资格证,年龄超过60周岁;五是部分民办养老机构未与护理员签订合同,部分养老机构入住协议签订不规范;六是大多数养老机构未对入院老人进行健康评估和护理等级评定,部分养老机构老人外出未登记;七是个别养老机构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张贴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部分区域监控未安装或损坏。
上述行为不符合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6号)第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第二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和第二十九条“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建议县民政局优化现有公办养老机构结构,针对上述问题督促有关养老机构进行整改,对违规行为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理。
2.养老设施用房建设管理不到位。一是部分新建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用房面积、设施不达标,如:金樾府配建养老设施用房面积为176.69㎡,未达到要求建设面积;中顺观澜府养老设施用房无厕所,水源不通,无电源插孔;二是已建设养老设施用房移交不及时。如公园上城2022年1月竣工验收,2022年6月才向县民政局移交养老设施用房。
上述行为不符合马鞍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民秘〔2020〕134号)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第十五条“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后,应向项目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办理移交协议......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协议”的规定。
建议县民政局会同县自规局、县住建局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设管理,督促开发商严格按要求配备到位,及时做好养老用房移交工作。
3.部分老年食堂、助餐点建设运营管理不规范。一是配套不到位。部分老年食堂、助餐点未设置方便老年人进出的无障碍慢坡通道设施、座厕拉杆,未设置老人专座或老人区域标识。二是服务不到位。抽查的老年食堂均不提供送餐上门服务,多数老年食堂、助餐点每日仅供餐一次。三是部分老年食堂、助餐点运营效益不佳。每日就餐仅1-2人,宣传不足。四是布局不合理。部分城区人员集中区域未布点老年食堂、助餐点。五是个别助餐点运营异常。如历阳镇双严社区2022年开设的助餐点非每日正常运营。
上述行为不符合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等三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皖民养老函〔2022〕149号)“三、有方便老年人进出的无障碍设施,包括无障碍慢坡通道、防滑脚垫、座厕拉杆、楼梯扶手设备等。四......在显著位置要有规范的公共标识”的规定。
建议县民政局开展老年助餐需求和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布点摸底调查,进一步提高助餐服务标准,规范助餐服务流程,解决老年人就餐难题。
(四)工程管理方面
1.个别工程项目合同变更率高、超合同工期、价款结算滞后
(1)香泉镇敬老院宿舍、办公、食堂、综合用房改造及消防泵房工程合同价78.90万元,送审价127.23万元,审定价109.01万元,核减率14.32%,变更率38.16%,变更率较大。变更较大主要原因是项目前期设计阶段考虑不全面,未将敬老院宿舍、办公、食堂、综合用房电气线路改造工程纳入招标范围。
(2)该项目超出合同工期530天,工程延期主要原因是图纸变更较多。
(3)该项目竣工时间为2018年12月18日,价款结算报告出具时间为2020年1月8日。
上述行为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二十八条“……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的规定。
建议县民政局和香泉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养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清单编制、工程进度把控、价款结算办理的监管力度,改进和提升养老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2.项目验收不规范。石杨镇敬老院消防工程于2018年10月完工并投入使用,截至审计之日,该敬老院尚未通过消防验收;乌江镇敬老院消防工程于2016年11月办理了竣工验收,但竣工验收报告未见建设、监理、设计单位签字盖章。
上述行为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第六条“(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情况……4.对工程......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的规定。
建议县民政局督促建设单位(石杨镇人民政府)开展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改造,尽快完成消防验收,确保消防安全。县民政局督促建设单位(乌江镇人民政府)认真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补充完善,确保竣工资料规范、完整。
(五)履职尽责方面
1.老年助餐工作推进缓慢、补贴发放滞后。因老年食堂、助餐点工作推进缓慢、财力紧张,截至审计之日,县民政局尚未对2022年新建的35个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予以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
建议县民政局加快老年食堂、助餐点工作推进力度,与县财政局共同做好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兑现工作。
2.联合监督检查频次少、不规范。截至审计之日,县民政局与县市场局对2022年开设的35个老年食堂、助餐点联合检查仅一次,且无检查文字记录资料,2023年至今未向社会通报监督管理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和县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二、
(二)......5.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加强日常监管,每半年向社会通报监督管理情况”的规定。
建议县民政局会同县市场局加强常态化联合巡查力度,加大检查频次,按规定每半年向社会通报监督管理情况。
3.经费发放随意性较大。全县敬老院的管理经费是依据敬老院工作人员和入住老人人数发放,实际发放时是依据各个敬老院上报人数,县民政局未去现场核实,监管不到位;县民政局未制定敬老院奖补资金具体实施办法、操作指南,奖补资金发放随意性较大。
建议县民政局尽快制定公办敬老院奖补资金、管理经费发放暂行办法,根据现场实际人数,量化不同情形下的奖补资金发放标准,让经费发放有据可依,方便操作。
四、审计调查建议
(一)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文件精神。我县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及时编制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对已发布实施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建立老年助餐服务供应商动态调整机制,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二)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我县应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综合考虑本县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床位需求,优化现有公办养老机构结构,关停撤并地理位置偏远、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推进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
(三)强化财政政策扶持。我县应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综合老年助餐设施规模、服务人次、服务质量评价等因素,确定老年助餐项目补贴标准,强化政策扶持力度。
(四)健全服务监管体制机制。我县在推进敬老院社会化运营过程中,要将床位入住率纳入运营合同和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养老服务跨部门协同监管及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库,制定公办敬老院奖补资金、管理经费发放暂行办法,完善补贴资金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