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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民〔2024〕62 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为建立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照顾护理等级,并作为提供补贴或服务的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

2024年10月12日

珠海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规定精神,按照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结合我市实际,统筹推动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相关评估的衔接互通、标准互认、结果共享,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名词解释

  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对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开展的综合评估。

  二、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在本市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半年以上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

  (一)申请政府提供养老服务或者相关政府补贴的人员;

  (二)其他需要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的人员。

  三、评估主体

  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应为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应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

  (二)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

  (三)应保护被评估人员和评估人员的尊严、安全和个人隐私;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评估服务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区(功能区)综合考虑老龄化程度、失能人员总体规模、评估行业发展实际、管理服务能力等,通过公开采购等形式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并协商订立合同,选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定点评估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申请政府提供养老服务或者相关政府补贴的人员”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申领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的“护理服务补贴”时,须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和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

  四、评估要求

  (一)评估环境

  1.评估环境应清洁、安静、光线充足、空气清新、温度适宜。

  2.采取集中评估时,应设立单独的评估室且按《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以下简称“《规范》”)指标进行布置,不应放置与评估无关的物品,同时应设立等候评估的空间。

  3.评估室内物品满足评估需要,不应放置与评估无关的物品。评估室内或室外有连续的台阶和带有扶手的通道,可供评估使用。楼梯、台阶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平整、防滑。

  (二)评估标准

  各评估机构应按照《规范》开展评估。

  (三)评估结果

  1.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老年人能力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具体如下:

能力等级

等级名称

等级划分

0

能力完好

总分90

1

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

总分66-89

2

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

总分46-65

3

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

总分30-45

4

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

总分0-29

详见《规范》

  2.评估结果衔接。统筹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评估结果衔接,按照以下等级标准参考对应,具体如下:

老年人

能力等级

老年人照顾

需求等级

老年人残疾评定级别

0级

0级、1级


1级

2级、3级

肢体残疾四级、听力残疾三四级、言语残疾一二三四级、视力残疾四级、智力残疾四级

2级

4级

肢体残疾三级、视力残疾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三四级

3级

5级

肢体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一二级、多重残疾三四级

4级

6级

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一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多重残疾一二级

  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3.评估结果共享使用。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应共享评估结果,按需使用。持残疾人证的老年人可直接认定相应老年人能力等级;卫生健康部门将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作为享受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的依据,对失能老年人上门进行服务;医保部门将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待遇的判断条件,老年人能力等级达到2级及以上等同于《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建床条件中的照顾4级及以上,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的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建床时不重复评估。

  五、评估流程

  (一)申请审核

  1.申请。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通过“珠海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养老机构通过“珠海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提出申请。

  2.审核个人提出申请的,经镇(街道)确认,由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审核;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审核。

  (二)评估实施

  1.确认。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应自确认评估对象名单的3个工作日内,派单给本区(功能区)评估机构。

  2.组织。由镇(街道)、养老机构与评估机构协商评估时间,评估机构采取集中评估或入户评估等形式实施;镇(街道)可以委托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运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工作。

  集中评估,为评估机构定期驻点在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或在养老机构且单次评估对象不少于5人(含),集中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对象自行到评估机构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应视为集中评估。

  入户评估,为在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或养老机构等评估场所单次评估服务对象少于5人(不含),或因个别居家老年人行动不便等原因采取上门评估形式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

  3.评估。每次评估应有2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至少一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评估人员应通过询问老年人本人及照顾者,或者查询相关信息,按照《规范》填写相应表格并签字。

  评估时,老年人身体发生不适,或者精神出现问题,应终止评估。申请人(或代理人)需提前准备好既往病历等基本资料;评估疑似认知障碍人员时,其照顾者应在现场。

  4.上传。评估机构完成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后,应将评估结果告知申请人或养老机构,并上传“珠海智慧养老信息平台”。老年人能力评估为动态评估,在首次评估后,若无特殊变化,至少每12个月评估一次,程序与首次评估相同;其中,初评已为重度失能及以上等级(即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为3级及以上)则无需至少每12个月评估一次,若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宜申请即时评估。

  (三)争议处理

  申请人或养老机构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复核评估(简称“复评”)。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评估人员开展评估复评,参加初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和相关评估人员须回避。复评结论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

  六、评估费用

  (一)评估收费定价

  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执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政府部门委托的评估服务费用,通过合同协议方式确定。

  (二)评估费用分担

  1.评估费用符合享受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条件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以及符合《珠海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珠民〔2023〕40号)认定的独居、空巢老年人,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由户籍所在区(功能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对各区(功能区)承担的评估费用按照5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元/人)在次年给予补贴。其他情况下老年人提出评估申请的,评估费用由个人或所在养老机构负担。

  2.复核评估费用。复评结果与初次评估相同的,复评费用由复评申请人承担;复评改变初次评估级别的,复评费用由初次评估机构承担。

  七、监督管理

  (一)市民政局对全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加强评估人员管理,通过委托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专业组织,对评估员进行培训。

  (二)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估工作机制,与评估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及时通过“珠海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公示评估机构信息,加强对评估机构评估服务协议履行情况的日常核查、服务质量抽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评估机构进入与退出机制的重要依据。

  (三)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制定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积极组织评估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持证上岗。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遵守保密原则,对评估对象、评估过程以及评估结果等评估信息予以保密。

  八、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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